本报讯(记者 杨文洁)毕业季来临,很多毕业生开始走向职场。关于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时限和工资标准的制定等问题,毕业生往往会存在很多疑问。针对广大毕业生集中关注的几个问题,记者咨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023年10月,我市调整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对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