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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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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有时限吗?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符合什么条件?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确认是工伤原因造成的职工身体残疾;工伤职工的残疾将对以后的工作、生活产生直接影响,并且伤残程度已经影响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因此,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有时限吗?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如果工伤职工伤情复杂,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实际情况是,仍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间,职工发生工伤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于补缴后能享受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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