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宁
如今,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无论是上下班,还是逛街、买菜,经济便捷的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不少人的首选。电动自行车稳定性较差,安全防护性能不高,加之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乱穿乱行、乱停乱放、乱闯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城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力打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泰安警方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依法依规驾乘,安全文明骑行。
按规登记 确保上牌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才可上道路行驶。根据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购买后,在30天内到车管所登记注册,在30天内可以通过使用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临时上路。
电动自行车上牌时,所有人除了提供车主的身份证以外,还需要提供车辆的相关资质材料,包括出厂合格证、3C认证证书以及购车发票,带上相关的材料到本地车管所办理登记注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戴好头盔 安全出行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之一,事故发生时,头部往往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伤情,极易危及生命。
骑电动自行车时戴头盔,是对生命安全最简单、最有效的保护措施。头盔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来说,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是驾驶人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市民在购买安全头盔时,不要贪图便宜,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出产的合格产品。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时身穿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等,更利于保护人身安全。
不争不抢 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
电动自行车事故频发,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电动自行车本身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车速过快,严重影响操作稳定性,容易因车辆失控而造成人身伤害,同时也影响驾驶人作出判断和反应,为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外卖骑手小王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口时,在南北向信号灯变为绿灯后,立即加速通过该路口。就在此刻,另一辆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飞速行驶,二人谁也没有避让,导致相撞,由于冲击力巨大,碰撞后的惯性使小王的电动自行车弹起并“飞”向对向车道,将中间的隔离护桩撞平后又向东“飞”出十几米远,小王也重重摔在了地上。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两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和车速进行了鉴定,发现二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存在超速驾驶的行为。交警提醒,市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在骑行时,一定要减速慢行。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市民还需要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位置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规范出行 文明驾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021年,黄某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并搭载2名乘客,在非机动车道自西往东逆向行驶至某路口时,黄某逆向穿插至罗某驾驶的正在等候信号灯的重型货车前方。货车起动后,车头与该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上3人被卷入车底,事故造成黄某和一名乘客当场死亡、另一名乘客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经查,本起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黄某在道路上违反规定载人、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承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罗某承担次要责任。惨痛的案例警示我们,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时,安全要时刻放在首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驾驶人应当依次将电动自行车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