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玉
9月2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泰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6月29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规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专项保护立法,其出台是泰安市以法治守护千年运河文脉、活化传承运河历史遗存、赋能文旅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制度成果,对擦亮运河名片、赓续历史文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魏文峰在会上通报《条例》有关情况。他介绍,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将制定《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立法过程坚持开门纳谏、充分调研,立法专班深入大运河沿线乡镇、遗产点位、文博场馆实地调研,赴外地考察学习先进立法经验,多次召开部门座谈会、基层代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明确了我市大运河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对象是: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小汶河泰安段、戴村坝;会通河泰安段、戴庙闸、安山闸、城坝(闸)遗址、禹王庙、上泉古泉群;与大运河相关的腊山道教音乐、端鼓腔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
《条例》坚持“保护为主”的总基调,创新构建全链条保护制度,实行“名录管理+预保护”双重制度,明确了我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对新发现尚未列入名录的遗存实施预保护,实现应保尽保;同时,明确了在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相关规划、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等重大事项实施前征求专家意见。《条例》确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针对世界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不同遗产类型,实施差异化保护;围绕工程建设限制、标志界桩设立、河道水系管护、历史风貌保护等,完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具体要求,划定保护红线。
“我们常说,大运河是流动的文化。如何让大运河文化更好地融入当代、传承后人,一直是我们在起草《条例》过程中特别关注的点。”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孙培国介绍,在增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活力方面,《条例》深度挖掘大运河文化内核与时代价值。《条例》一方面整合多元文化资源,结合黄河安澜文化、东平湖渔家文化、戴村坝水工文化等多元文化资源,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依托戏曲、文学、影视等文艺创作和非遗传承梯队建设等,做好运河文化宣传普及,打造大运河文化艺术品牌。另一方面支持通过宣传教育、文旅开发、学术交流等多元路径,科学合理利用运河文化资源,实现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经济发展良性互动;聚焦数字化赋能,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创新遗产活化模式,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实现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共建共享。
“《条例》的出台是一次面向全社会的文化宣示,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增强公众文化自信,推动大运河文化与黄河文化、大汶口文化深度融合,形成具有泰安辨识度的文化标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许传星表示,为确保各项保护措施有效实施,《条例》构建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督体系,压实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两级政府属地责任,逐一厘清文旅、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权责清晰的管理格局。在日常监管层面,《条例》要求文旅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完善监测档案;文旅、水利等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实现监测巡查常态化。《条例》还推动与沿线城市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促进执法信息实时共享和跨行政区域案件协同办理,破解跨区域监管难题。在应急保障方面,《条例》要求编制遗产安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社会监督渠道同步畅通,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等全面开放,《条例》鼓励公众对破坏行为和失职现象进行监督举报,确保“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
《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针对涂污、损毁、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及界桩等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同时,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明确了处分及刑事追责规定,以刚性制度约束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筑牢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