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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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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如下。

党政领导干部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2015年8月9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8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6年7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6年8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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