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公司为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公司投资了一家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还有另外的合伙人,我们该如何确定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重要提醒: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我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今年产生的亏损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后,法人合伙人可以计入当年的所得抵减当年的盈利吗?
答:不可以。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四、我公司投资了一家合伙企业,从该合伙企业取得了股息红利收入,这些收入能否享受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即合伙企业不属于该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从该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能享受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我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税款吗?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