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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今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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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今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报3月25日讯(记者 董文一)25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对《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办法》是2025年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已于2026年2月3日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的形式公布,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我市制定了《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在依法立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及提高文件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我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中探索出的一些经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上升为政府规章的条件已经具备,新办法亟待出台。

立法工作启动后,经过调研起草、多次修改、专家咨询论证、征求省司法厅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等环节,《办法(草案)》形成。2026年1月20日,《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据了解,《办法》共7章43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实施后评估和清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首先,《办法》明确职责边界,强化政府责任,将文件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并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厘清主体职责,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制定主体的工作职能。其次,《办法》完善基础制度,包括动态更新制定主体清单(目前市级主体共54个)、强调质量导向与必要性论证以控制数量,并调整有效期规定,建立定期清理与自动失效机制。再次,《办法》规范制定程序,构建从起草评估、审查审议到公布解读的闭环,突出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并细化合法性审核的环节、时限与处理方式。最后,《办法》优化备案审查与评估清理机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备案审查、异议审查与专项审查相结合的事后监督模式,强化审查意见执行力,推动评估清理工作常态化。

《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流程,优化各环节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引领、促进、保障作用,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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