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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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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解读(二)

 

出现工伤后该如何处理?医药费如何报销?认定鉴定如何申请?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时长?以下内容汇集工伤就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流程中的常见问答,详细释清工伤难题。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是否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能单方面辞退工伤职工吗?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职工发生工伤的怎么办?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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