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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人民法院完善家事案件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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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5日讯(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徐宇)“一纸判决虽能给案件画上句号,但未必能为当事人的家庭生活提供持续保障。”泰山区人民法院岱庙法庭(以下简称岱庙法庭)庭长文蕊说。去年7月,岱庙法庭在深入总结家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推出家事案件回访制度。回访对象主要涉及离婚、抚养、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家事纠纷中的妇女儿童,特别是存在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等情形的案件。

“我们并非对所有家事案件都进行回访,而是精准识别那些最需要持续关注的案件。”岱庙法庭法官马甜甜说,“比如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判决后受害方是否真正获得安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案件,判决是否得到切实履行,这些都需要后续关注。”

赵某与钱某婚后育有一女。分居期间,钱某以为孩子购买衣服为由,将其带回父母家中,并拒绝赵某探望。泰山区人民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后,承办法官意识到,一纸禁令未必能解决探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通过回访,法官组织双方就分居期间的探望时间、频次等具体问题进行调解,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令人欣慰的是,钱某在回访中表示:“我逐渐认识到藏匿子女的行为是错误的,日后我将严格按照双方协商的时间和方式让赵某与孩子见面。”这一转变,让原本可能继续激化的矛盾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回访工作讲究灵活性——既确保当事人矛盾化解,又避免造成过度干预。在另一起案件中,王某因丈夫赵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而向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发出后,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此,而是联合泰山区妇联对王某进行回访,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等帮扶。本案回访时,双方已在禁令发出后协议离婚,被申请人停止了全部被禁止的行为。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泰山区人民法院在评估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了该保护令。

另一起案件中,宋某与王某在离婚调解时约定,宋某需向王某支付补偿款10万元。支付期限届满,王某向承办法官反映,宋某未及时支付款项。经法官释法说理和及时督促,宋某最终履行了义务。“谢谢法官负责到底,让调解协议没有变成一纸空文。”王某在确认收到款项后感慨地说。“大多数家事矛盾不能随着案件审结而彻底消弭。在办理案件时,要关注矛盾是否实质化解,避免审判结束后又衍生到执行或其他环节。”该案承办法官宋丽平说。

通过建立家事回访制度,法官实现了从一纸判决到一路陪伴、从单纯的裁判者到持续的守护者的角色转变。正如一位当事人在回访时所说:“感谢法官没有因为案件结束就忘记我,这种持续的关心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这句话正是对家事回访制度价值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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