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发布了《关于150MHz和400MHz频段对讲机频率使用管理和设备技术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公众对讲机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定义及使用场景
公众对讲机是指个人、家庭、团体、部分商业用户等使用本《通知》所规划的同频单工信道,按照较低功率配置进行短距离的语音通信或低速数据通信的对讲机。
使用频段
在409.75—409.99MHz频段规划20/40个同频单工信道(分别对应12.5kHz和6.25kHz信道间隔)用于公众对讲机。
管理要求
无需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使用公众对讲机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使用中如遇有害干扰,可以自行在公众对讲机频率范围内调整使用频率,同时视情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技术要求
技术体制
模拟技术体制,采用FM等模拟调制方式;数字技术体制,采用4FSK等数字调制方式。
发射功率限值
手持台:不大于0.5W(e.r.p.)。
六、关于水上对讲机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定义及使用场景
水上对讲机是指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等部门及其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等,在海岸、江岸、船舶之间进行无线通信和指挥调度的对讲机。
使用频段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附录1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在156.025—162.025MHz频段规划部分频率用于水上对讲机。
管理要求
水上对讲机频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除外。
在船舶、水上设施上设置、使用水上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的,由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对讲机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设置、使用水上对讲机岸台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实施许可,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技术要求
信道间隔:25kHz
发射功率限值
1.海(江)岸电台:不大于50W(端口功率);2.船舶电台:不大于25W(e.r.p.);3.手持台:不大于5W(e.r.p.)。
其它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通知》擅自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和使用对讲机,不得利用对讲机或组装、改造对讲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活动。
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对讲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销售上述设备时,应当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共用对讲机和公众对讲机,应当在机身显著位置并以区别于机身的颜色醒目标识“共用对讲机”“公众对讲机”字样。
如确因机身尺寸过小等原因无法醒目标识的,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在对讲机屏幕上醒目标识“共用对讲机”“公众对讲机”字样。
共用对讲机和公众对讲机设备仅可在406.21—407.70MHz和409.75—409.99MHz频段内按规划信道调谐,不得具备使用专用对讲机、水上对讲机、业余电台频段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核准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天线、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者改变原射频设计特性及功能。对讲机设备不得通过前面板编程操作功能,违规扩展或变更使用频率、修改射频发射参数等。此外,公众对讲机设备须按照一体化天线设计和生产,天线不可单独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