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3日讯(记者 董文一)今天,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同志针对记者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窃取被害人财务行为的认定、如何更好固定和收集证据等问题的提问,分别进行了详细解答。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哪些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主要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
除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以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应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的特征。其中,技术性是指该类犯罪主要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信息交互工具的技术手段。利用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方式实施诈骗,一般不认为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是指该类犯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无需面对面接触。实施“线上拉拢,线下骗取”行为的案件属于接触性犯罪,一般不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远程性是指该类犯罪中行为人主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远程联系。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及面广,证据收集难度大,司法实务中如何更好地固定和收集证据?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使用的电脑、手机等工具,公安机关应及时扣押并进行数据分析,固定相关证据。对于被害人人数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采取远程取证等方式取证。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联系上被害人,或被害人拒绝作证的,应当记录在案。
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要求,持续强化政治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保障群众权益,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综合治理、源头预防,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帮助群众提高防范意识。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1078件,追回涉案赃款150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