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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违约拒不还款 被告被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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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违约拒不还款 被告被列入失信名单

 

本报7月16日讯(记者 董文一)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2022年6月16日,原告崔某从被告尹某处购买一处房屋,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首部出售方名为某公司,并加盖公司项目部章。协议尾部,尹某在甲方授权代表处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2023年5月19日,尹某称因未能办理网签,与崔某协商于5月31日前将本金115万元如数退还,并承担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即2023年5月31日前退还120万元整。因涉案房屋未能办理网签手续,尹某多次承诺如无法办理网签,将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共计120万元。尹某应按约定返还,但未能及时返还,还应支付崔某相应的利息损失。现崔某要求尹某和某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购房款及损失120万元并支付利息。

经审理,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崔某购房款及赔偿损失共计120万元;被告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崔某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崔某对被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崔某申请将尹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岱岳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尹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此次判决和执行决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失信行为起到了有力的警示作用。

在房屋买卖等重大经济交易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履行的严肃性至关重要。购房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条款,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对于承诺的事项,双方都应严格遵守,避免违约行为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次案件提醒广大市民,在经济活动中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失信行为给自己带来不良后果。岱岳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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