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4日讯(记者 董文一)向朋友借款16万元拒不偿还,经法院判决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为期两年的信用惩戒措施。
据了解,此前王某因办厂购买设备向好友范某借款16万元,收款后未出具借条。两年后,经范某多次催要,王某补写了借条但仍未还款。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王某始终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情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之规定,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两年。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此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消费后,不得出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