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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申报债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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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申报债权公告

 

致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五马社区居民委员会、泰安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4月24日裁定受理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包括东湖壹号与信合泰府购房人)应在2025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238-5号(五马社区居委会西邻),邮政编码为271000,联系人:刘律师,联系电话:17660262915】申报债权。

二、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可选择现场或邮寄方式进行申报,申报债权如涉及利息或违约金,应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含法院裁定受理当日)。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优先权、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需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将会承担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四、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7月28日9时30分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参会步骤等事宜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未申报债权的人员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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