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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损车当新车卖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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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运损车当新车卖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本报3月17日讯(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徐宇)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经销商把运损车当新车卖构成消费欺诈,判令其向买家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及其他损失,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1月,曲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购置协议,从该公司购买家用轿车一辆。曲某提车后到某汽车服务中心进行汽车贴膜时,被告知车辆右后侧存在多处喷漆情况,右D柱、三角玻璃、右后侧大灯存在更换情况,另有多处存在重新焊接情况,可能为事故车。曲某立即向汽车销售公司核实,该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协商未果,曲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车辆运输途中,运输公司司机曾驾驶案涉车辆并出现剐蹭,导致车辆后右侧围受损,司机随即将车辆开到附近进行维修,修复完毕后,将案涉车辆运输至被告处,被告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经鉴定确系存在损伤,为重大事故车,且维修时间在曲某接收案涉车辆之前。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庭审时自认案涉车辆损伤均为肉眼可见,且修理工艺粗糙,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签收车辆并确认车辆合格,故法院推定被告对车辆受损情况系明知,被告存在恶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55700元并赔偿原告已支付购车款的3倍即467100元,赔偿原告因购买该车辆支付的车辆购置税、挂牌服务费、车辆保险费等2万余元,原告将购买的汽车退回给被告。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瑕疵或虚构质量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商品的,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本案中,运输途中受损的车辆修复后作为‘新车’销售,经销商应当知情但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案涉车辆瑕疵属于重大质量问题,故认定经销商存在消费欺诈。”承办法官介绍说。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购车时可以多问一句,问一下经销商车辆有无事故、水泡、火烧等历史。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如调取保险公司定损记录、到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车辆鉴定等。发生纠纷时,要依法维权,可以与经销商协商,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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