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0日讯(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李大伟 杜文文)近日,东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7月至8月,被告人韩某、严某某组织赵某、吕某等在东平湖使用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至少6750公斤,非法获利6.74万元。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渔业法相关规定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各被告人以销售获利金额的3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直接损失,以直接损失的10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间接损失,两项共计222.42万元。各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触犯了刑法,损害了公共利益,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东平县是全市唯一的沿黄县,东平湖是我省第二大淡水湖,是黄河下游唯一重要的蓄滞洪区,在黄河国家战略中意义重大。每年的4月至8月是东平县的封湖禁渔期,也是水生生物资源生长繁殖的关键时期,唯有取之有时、用之有度,才能让东平湖生态资源更好恢复。东平县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确保“一湖清水向北流”,为东平湖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