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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红线规定

 

本报1月26日讯(记者 张智凯)近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解读《泰安市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红线规定》(以下简称《红线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上级一系列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推动企业依法办矿、守法经营,市安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红线规定》,明确了地下矿山企业不得触碰的“双十条”红线。

《红线规定》将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彻底等10种行为划为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将矿领导不按规定带班下井、下井职工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人员定位卡、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数据故意造假等10种行为划为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红线。《红线规定》旨在全面压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强化“不敢违”的震慑,完善“不能违”的机制,提升“不想违”的自觉,全力防范和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市安委会将推动各县(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做好《红线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全体监管执法人员、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全面系统学习,确保红线意识入心入脑、红线规定践行见效。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始终高压打非治违,对有触碰红线情形的矿山企业,依法按照自由裁量基准上限处罚,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案双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暂时停止生产;对导致事故发生且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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