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近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梳理了业务办理流程。
一、关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相关政策规定
市区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工作,是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来办理的。
二、关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符合办理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相关条件的购买家庭,可先进行电话预约办理,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和预约报名先后顺序,集中办理取得完全产权业务。具体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及配偶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建设大厦二楼西侧大厅(东岳大街382号)进行初步审核,需携带材料如下:
1.填写完成的《泰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在泰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申请表);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按揭贷款的家庭除外);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共同申请人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
4.办理抵押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户还需携带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未还清贷款的,需要提交抵押权人(银行)出具的书面同意证明;
5.全额购房发票(包括车位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收据未换开发票家庭可以现场换取发票。
第二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对购买家庭信息进行初核,审核通过的购买家庭,领取《审核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步:每月1日至20日的工作日,请申请人持《申请表》和《审核表》、银行缴款回执单,按照预约时间到建设大厦二楼西厅,审查无误后开具发票、签字盖章。
第四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取得完全产权。
若经适房购买家庭有购房人或配偶去世、离婚等变更情况,应在电话预约前,先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继承登记、离婚析产等相关手续确定权利人后再进行预约。
三、关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缴纳政府收益的测算依据、计算方式及各小区的具体比例
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应交纳的费用测算依据主要为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根据政策规定,经适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与经适房(含储藏室)购买价格的差价,乘以政府出资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其中,市区经适房政府出资比例分别为惠普家园东区(多层住宅)34%、惠普家园西区(多层住宅)36%、惠普家园南区(多层住宅)40%,惠丰园小区(高层住宅)19%。以南区63平方米的一套经适房为例,经适房购房人当年缴纳购房款约11.2万元;目前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约5600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35.3万元,则取得完全产权需缴纳(35.3万元-11.2万元)*40%=9.64万元。当年缴纳的购房款11.2万,加上办理完全产权缴纳费用9.64万,总计20.84万元,折合购买单价仅需3300元/平方米。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和车位市场评估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关于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等行为的规定
根据经适房相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可以出售、出租、出借、闲置等。目前市区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工作正在集中办理,如果购买家庭已经办理了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业务,所购经适房的住房性质就变为普通商品住房,购买家庭可拥有出租、出售等全部权益,可以自行处置房屋。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