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苏婷
中国自古就有“名正言顺”的说法。但“正名”,可不只是起个“好”名字那么简单。蓝天救援队、红十字会志愿者服务队、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这些人们熟悉的组织还有一个“大名”——社会组织。曾经,由于标准不统一或把关不严,社会组织名称中出现“打大牌”“戴高帽”等不规范现象。带着疑问,泰安市某社会组织负责人王先生走进泰安市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了解《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有什么规定?
名字背后,“名堂”不小。“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有什么规定?”王先生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说:“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的表述应注意哪些细节?
名称细节不容忽视。王先生问:“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的表述应注意哪些细节?”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表述应当明确、清晰,与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相一致。”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同社会组织类型的名称,其组织形式的规范表述是什么?
“没想到,一个名字有这么多门道。”王先生有了新的疑问,“不同社会组织类型的名称,其组织形式的规范表述是什么?”
工作人员表示,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名称规定有哪些?
“分支机构的名称规定有哪些?”王先生问道。
工作人员表示,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