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政文 上一版3  4下一版
加速构建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新格局
提升工业数据监测质效
做好房地产开发业基层统计工作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服务低空经济发展
破陋习 树新风
路灯井盖破损 巡查消除隐患
深入推进模范机关建设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4年1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服务低空经济发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第十二条 销售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生产制造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用户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及其附属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等实现中继飞行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飞行前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设置、使用按照本办法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不得对其他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抗有害干扰的能力,原则上不能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 基础电信企业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提供通信服务的,不得改变依法设置、使用的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天线部署方式和要求,并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对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情况实现有效监测和处置。

同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不断优化通信网络,提升设施防护性能,提高网络抗干扰能力,不能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依法设置、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正常使用,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第十九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时,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无线电管制命令或指令。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依照本办法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渠道提出申请。

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遵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以及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射频技术指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型号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相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可使用到报废为止。

2024年12月31日前,除必要测试验证外,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提供遥控、遥测和信息传输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5〕75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和第二章见2024年11月7日04版)

 
3上一篇  下一篇4  
 
   
   
   
Copyright@2000-2011 CQNEWS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