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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服务低空经济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电波秩序维护及附则共五章24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

本办法所称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实现与其有关的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地面设备组成的通信系统。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

第四条 通过直连通信方式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应当使用下列全部或部分频率:1430-1444MHz、2400-2476MHz、5725-5829MHz。

其中,1430-1444MHz频段频率仅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测与信息传输下行链路;1430-1438MHz频段频率专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或警用直升机,1438-1444MHz频段频率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

使用直连通信频率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指标要求见附件。

第五条 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应当依法使用允许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及专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用户识别卡(SIM卡),设备射频技术指标要求按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终端技术指标要求执行。

通过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应当依法使用允许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的相关卫星固定业务动中通系统、卫星移动业务通信系统。具体使用频率范围、设备射频技术指标要求按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等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1430-1444MHz频段频率的,应当向频率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卫星固定业务动中通系统、卫星移动业务通信系统频率的,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2400-2476MHz、5725-5829MHz频段频率,以及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的,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无线电台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工作。

第七条 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实现遥控、遥测和信息传输功能,只能使用2400-2476MHz、5725-5829MHz频段频率,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指标要求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按照微功率短距离管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执行。

第八条 通过雷达实现探测、避障等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使用24-24.25GHz频段的微功率短距离雷达设备,其使用要求及射频技术指标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关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超过5年。相关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变更相关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许可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妥善处理相关设备。

第十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搭载临时使用的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台、对讲机中继台、雷达等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于开始使用48小时内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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