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明:
你自2018年8月7日起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离岗,长期旷工,至今未到岗出勤,严重违反了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并征工会同意,决定自2024年10月25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因你下落不明,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特公告送达对你的处理决定,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该决定后一年内,向宁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山东金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