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千禧龙贸易中心等164户企业(名单附后):
当事人山东省千禧龙贸易中心等164户企业自2023年起连续2个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执法人员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局于2024年9月4日在泰安日报刊登公告通过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其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山东省千禧龙贸易中心等164户企业自2023年起连续2个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本决定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公告送达。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泰安市内任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泰安市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也可以将申请材料交由我局代为转送。
联系人:宗国、刘心如
联系电话:0538-6987701
联系地址: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安市东岳大街439号)
附件:164户吊销企业名单及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