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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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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山东省千禧龙贸易中心等166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个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一案,已调查终结。因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告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连续2个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你单位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宗国、刘心如

联系电话:0538-6987701

联系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39号

附:166户企业名单及告知书文号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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