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泰安市委党校 田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探索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有效途径。”将“社会管理”变为“社会治理”不仅是执政党的重大政治理念转变,更是政治体制改革及其现代化的重要表现特征。现代社会治理主体从政府主导社会治理向政府与社会多元共治转变。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构建党建引领社会多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长效机制,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根本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党建引领社会多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在机理
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政党通过领导和掌握政权,使其代表的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理论观点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依据,党建引领是这一理论观点的具体应用和发展。我们党实现国家意志,是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通过党的各级组织机构、依靠全体党员干部身先士卒,使社会公众自发地接受和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在推进新时期社会治理实践中必须坚持的理论原则。
社会治理作为一项公共产品,由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从而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政党通过对政府工作的引领,促进政府采取更有效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一方面,人民本位的社会治理价值观决定了党建引领必须将群众作为治理的起点和终点,既要把人民群众当作能动的治理主体,又要把群众视为治理工作的核心;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将工作及资源重心下移落实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来具体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在此基础上,引入社会治理相关组织,如社会工作组织,具有专业特长的志愿者组织等,提升社会治理成效。以多平台、多方式推动各类群体有序进入“议事”轨道,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与社会多元参与共治的良性互动。
●党建引领社会多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泰安实践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多方参与聚合力。探索建立社区党组织重引领、社区居委会抓自治、社区工作站强服务的“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社区党组织负责强化政治引领,加强对各类组织的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作风领导、制度领导;社区居委会负责履行社区自治职能,回归群众自治组织本真,完善群众参与决策机制,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
聚焦社会矛盾纠纷,合作共治汇民力。积极搭建以基层党组织为统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依托的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体系,形成人民调解有温度、司法处置有权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新局面。安排善于做群众工作、威望高、群众信得过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乡贤等力量,打造社区人民调解室,疏通基层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神经元”,以矛盾化解促进法治宣传、厚植法治信仰,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共同体奠定坚实的基础。
聚焦服务融合链接情感纽带,促进治理能力跃升。以党建韧度提升城市温度,通过服务融合、互利共赢建立情感纽带,推动各领域党建互联互通。引导街道社区和驻区单位党组织分别列出“服务清单”和“需求清单”,实行双向选择、双向服务,街道社区党组织主动为驻区单位做好户口迁移、保险办理、卫生计生等服务,为驻区单位职工消除后顾之忧;驻区单位为街道社区提供政策宣讲、专业培训等服务,增强互动、拉近距离、加深感情,系统推进党组织领导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整体跃升。
●党建引领社会多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优化路径
明确党建引领与社会多元共治的职能定位。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是整合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认同和情感归属,是以党建引领社会多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最重要的力量。要以政府为“元治理”主体。有效保证不同治理机制与规制的包容性和吸纳力,并通过制定规则,确保每个治理主体相互间的周详分工、广泛协作,达成机构制度的完整性,发挥其相应的主导作用。要以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作为协同主体。针对社会力量发展柔性调度和柔性维护模式,推进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有效运行,通过制度设计明确社会力量的治理主体地位,并为其提供针对性服务。要以人民群众为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基层通过开展广泛的群众自治,激活社会的自组织能力与更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达到以最低成本获得最高效治理效果的目标。
以法治保障消解深层张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法治型党组织建设。通过党组织的整合力引领其他治理主体共同遵守宪法和法律,以法治型党组织建设保证社会治理现代化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整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各项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指挥平台,构建简约高效的扁平化管理模式,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为多元共治赋权增能。要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以良法促善治。制定和完善各类社会组织的自律规范、行业规程,出台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条例,依法发挥社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作用。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引导全体社会成员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利、积极参加社会治理,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