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工伤后该如何处理?医药费如何报销?认定鉴定如何申请?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时长?以下内容汇集了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流程中的常见问答,为大家释清工伤难题。
一、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工伤职工或单位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工伤职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年后,伤情加重发生变化怎么办?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工伤职工鉴定后,多久能收到鉴定结论,以什么方式收到?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目前,鉴定结论的送达以邮寄为主,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在提报申请时,应核对好邮寄地址,以便更快、更准收到鉴定结论,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二、工伤待遇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发票复印件可以报销工伤医疗费吗?
不可以,除因交通事故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第三人已部分赔付医疗费并收留票据原件的情况外,申请社保基金报支工伤医疗费的,应当出具医疗费票据原件。
3.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4.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医疗费和康复治疗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伤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基金支付。在治疗过程中,工伤伤情确需康复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康复期后,在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或者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