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王士民 刁诗贞)近日,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名购车”引发的纠纷,承办法官耐心细致查明事实,积极开展释法答疑,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胡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胡某在二手车市场看中一辆轿车。因个人征信问题,胡某无法办理分期贷款,便把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之后胡某长期出差在外,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内,物业公司向交警部门查询后,联系到登记车主赵某,通知其尽快挪车。2023年7月,赵某联系开锁公司更换车锁及钥匙后,将车辆开走。之后,双方又因其他事情发生矛盾,胡某将赵某诉至肥城市人民法院,诉请确认车辆归其所有,赵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赵某辩称,车辆所有人应以登记为准,自己才是所有权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当根据购车款项的支付情况以及车辆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原告胡某提供的证据以及审理查明的情况综合分析,能够认定原告胡某对案涉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承办法官耐心释法答疑,最终被告服判息诉,并督促其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至此,案结事了。
“‘借名购车’暗藏巨大隐患。除本案中出现的所有权争议外,还极易引发登记购车人个人信用问题、实际购车人与登记购车人的占有问题,车辆买卖转移登记时发生的权利纠纷,也可能出现车辆被视为被借名方的财产而被相关部门查封、扣押,被借名方也可能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涉诉主体,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该案承办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