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刘庆明(370982********7078)、庄英德(370982********3414)两名员工长期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依法解除与以上两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前期已通过多种方式送达,均未果。请以上两名员工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逾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