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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美体内衣”不美体 法官妥善化解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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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人民法院
“天价美体内衣”不美体 法官妥善化解买卖合同纠纷

 

本报7月22日讯(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贾文祥 徐倩)近日,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天价美体内衣”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原被告的矛盾,取得良好的效果。

被告翟某经营一家美容店,原告苏某是翟某的客户,经常在其店内进行美容护肤保养。2022年11月19日,翟某向苏某推荐了某品牌调整型美体内衣。2022年12月6日,苏某在翟某店内购买了该品牌皇室经典系列产品5套,共计56654元。翟某提供载明产品功能、注意事项等的产品使用告知书,苏某在告知书上签名。之后苏某以5套内衣尺码不一和使用该美体内衣数日后腰椎疼痛为由,要求翟某退款。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苏某将3套未穿的美体内衣退回翟某处,并于2023年10月18日向宁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翟某退还购物款56654元,并赔偿3倍购物款损失169962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原告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着正常判断能力,对美体内衣的功效有正常的认知,并且已在翟某提供的告知书和量体尺码书面材料上签名,理应知晓告知书的详细内容。故对苏某主张翟某存在欺诈和要求赔偿购物款3倍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苏某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翟某在推销美体产品时确有夸大、不实宣传,翟某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兼顾法理和人情,承办法官向苏某和翟某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最终判决翟某返还苏某货款32160元,并驳回了苏某的其他诉求。之后翟某不服,向泰安中院提起上诉,泰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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