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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4年6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解答《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问题
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可在不同地点

 

□记者 苏婷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针对部分企业、群众对新《办法》中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如何区分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二者必须一致吗?

“我不太理解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如何区分,二者必须一致吗?”市民王女士来到泰安市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了解新《办法》有哪些改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地点。市场主体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不在同一地点。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甲地进行办公,而在乙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加工生产。”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否继续实行申报承诺制?

“我想再成立一家文创公司,在经营场所登记时还是实行申报承诺制吗?”王女士虽然经营企业多年,但对新《办法》里的申报承诺制不太了解。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也就是说,新《办法》实施后,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行的仍然是承诺制,但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6种不合适承诺情形,第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第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第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第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第五,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第六,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就不能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工作人员解释道。

●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我成立的是一家小型公司,想把住宅作为公司住所,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王女士问道。“根据新《办法》第七条可知,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申请人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以及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申请人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必须全部同意,有任何一位不同意,也不能将住宅作为公司住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包括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外的业主如果主张自己也有利害关系的,应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还需要注意不得利用住宅从事娱乐、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工作人员说,如果企业、群众有其他关于新《办法》的问题,可以拨打电话0538-853815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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