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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不得以“特供”名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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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书
酒类商品不得以“特供”名义宣传

 

本报6月4日讯(记者 徐文莉)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酒类商品广告宣传的提醒告诫书,进一步规范酒类商品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相关市场主体,发布酒类商品广告应确保广告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以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及借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以“特供”“专供”“内供”及党政机关和军队(含拼音及其缩写、英文缩写、汉字谐音等)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鼓励在酒类广告中标注“适度饮酒”等相关提示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该局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后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我市良好广告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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