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6日讯(记者 冀超 通讯员 石兆慧)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厨师(王某)分别对3家餐饮单位提起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认为王某消极怠工被辞退后索要赔偿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某是一名90后厨师。2023年8月份,王某通过厨师群招聘信息,应聘到某餐饮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7000元,2天带薪休息,每月15日发放工资。王某于8月17日正式入职,餐饮公司于9月11日即以王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期间玩手机、出菜慢、菜品口味差将其辞退并支付出勤24.5天的工资5716元。9月14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在被通知不予受理后,于10月8日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餐饮公司违法将其辞退,主张经济赔偿金7000元、无法领取失业金损失6443.4元、防暑降温费337.9元,共计13781.3元。被告某餐饮公司辩称,王某上班时间不积极参加备餐生产,经常玩手机,出餐慢,身为大厨连最基本的炸酥肉都不会腌制,菜品口味极差,很多客人反映菜不好吃,导致来店客人越来越少,营业额急剧下滑,无奈之下才将其辞退。在王某对某该餐饮公司提起诉讼前后的几个月内,王某还分别起诉了某饭店、某炖鸡餐厅,情况基本与该案类似。
法院审理发现,原告王某作为一名厨师频繁更换工作单位。据不完全统计,自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王某先后与10家餐饮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平均2个月提起一起诉讼。查阅这些案件案卷材料,法官发现共性问题:王某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劳动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熟知;多选择小微餐饮店入职,入职时不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问题;入职后采取消极怠工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辞退处理;王某被辞退时不表示异议,随后即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故辞退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之后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其主张数额远远高于正常工资收入。早期部分案件获得法院支持,王某也因此获得较高的经济赔偿。
纵观王某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案件,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劳动立法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保护,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的无限度保护。王某企图通过劳动争议诉讼获取正常工资之外的额外利益,有以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获取高额收入之嫌疑,有悖于劳动立法之初衷。王某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关系,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违背了劳动法中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及民法典中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对其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