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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在国有企业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报3月15日讯(记者 温雯 通讯员 曹文馨)为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经济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提高国有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和纠纷解决质效,近日,市国资委和泰安仲裁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国有企业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在国有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意见和要求。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仲裁工作,提高思想认识,熟练掌握、灵活运用包括仲裁在内的多元解纷方式解决民商事争议,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质效、降低维权成本。

为积极推动仲裁制度落地实施,《意见》提出,国有企业要规范合同示范文本,重视仲裁条款的约定、仲裁协议的签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仲裁作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泰安仲裁委联合市国资委加强仲裁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仲裁“入园区进企业”专项服务行动,挑选优秀中青年仲裁员组成仲裁志愿服务团进企业,提供合同公益审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服务;泰安仲裁委全面提升仲裁服务水平,持续规范办案管理,提高案审质量和效率,对涉招商引资、政府采购、重点项目建设等发生的矛盾纠纷,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办、特事特办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健全仲裁工作协作机制,泰安仲裁委要畅通“仲裁+”衔接工作机制,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积极与泰安仲裁委对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党建联建等方式建立长期联系机制;加强国有企业仲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由市国资委从所出资的企业集团中,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作为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候选人选,常态化开展国有经济领域仲裁业务培训。

《意见》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市国资委与泰安仲裁委要加强沟通合作,定期总结工作经验、研判相关问题,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国有企业开展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扎实有效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推进仲裁工作,主动加强工作对接,明确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要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运用各媒体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普及仲裁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国有企业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知度,加强重大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为解决商事纠纷提供有益借鉴;要强化服务跟踪,市国资委、泰安仲裁委将定期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各地和有关国企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开展服务跟踪,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涉及仲裁的有关问题,注重发现先进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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