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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
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
莫让电动自行车变“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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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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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

 

本报2月29日讯(记者 张建)2月28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

《通告》显示,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内存在上述行为,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凡违规私拉电线、电缆、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应主动对电线、电缆予以清理;凡设置在室内、地下室、建筑底部或架空层,且无法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予以改造或拆除。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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