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9日讯(记者 董文一)近日,一位步履蹒跚的老人来到泰山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前台接待人员连忙将老人引至公证员业务室,交由公证员为老人答疑解惑。
进入业务室后,工作人员为老人倒上一杯热水,公证员耐心细致询问得知,老人已有91岁高龄,与老伴育有4个子女,女儿已远嫁,特来咨询其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补贴等公证遗嘱问题。
公证员告知老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老人想要处分的是其身故后才产生的丧葬费等,并非其生前所取得的财产,而且抚恤金、丧葬费实际上是用来抚慰死者家属的,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公证员告知老人,其无法设立这样的公证遗嘱。
在得知老人对公证员的回复表示不理解后,公证员耐心地安抚老人的情绪,并向老人详细解释了民法典等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老人想指定继承人的问题,公证员告诉老人,可以通过其他的形式解决,如可以协商要求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尽赡养义务,有异议的话,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至于未来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分配问题让子女协商处理或者以诉讼的形式解决。
考虑到老人的年龄和身体情况,公证员将给出的建议一条一条进行解答并记录在纸上,交给老人以防其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