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9日讯(记者 董文一)今天,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解读《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已于2023年12月19日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3年12月20日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形式公布,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出台后,我市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出台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制定出台该法规是我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城市公园、广场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在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展现城市文明程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公园、广场建设管理工作,全市目前建有综合公园17个、专类公园4个、社区公园43个,较好地满足了群众游玩、休闲、锻炼、交流的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对公园、广场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同时,随着城市公园、广场人流量的逐年增加,管理难度也逐步增大,加之目前有关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规定零星分布在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环境噪声等法律法规中,内容不全面、不具体,因此,非常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
《办法》被列入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通过前期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合法审查、部门会签、立法审查等环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办法》以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满足公众休闲、文化、娱乐、健身需要为立法主旨,共25条,主要针对职责分工、设计建设、精细管理、禁止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就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设定了法律责任。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乡镇公园、广场及非政府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广场的管理参照执行。《办法》明确公园、广场的设计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理念,突出黄河文化和泰山文化元素;明确城市公园、广场实行分级分类名录管理,规定了景观管理、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古树名木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要求,以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禁止损毁花草树木、随地吐痰、携带危险品、游泳、垂钓、捕捞、洗涤、私设摊位、袒胸赤膊等不文明行为;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噪声问题,规定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音响器材;对违反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要求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的出台,能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对进一步规范公园、广场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