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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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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出台
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1月9日讯(记者 董文一)今天,市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松,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专务科张晓,市委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市律师协会会长郭桂林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规定》是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已于2023年12月14日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的形式公布,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6年,我市制定了《泰安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其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依法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和省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市在政府立法工作中探索的一些经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将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上升为政府规章的条件已经具备,新规定亟待出台。

立法工作启动后,我市通过调研起草、多次修改、专家咨询论证、征求省司法厅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等环节,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规定(草案)》。2023年12月14日,《规定》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以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推进法治建设为立法主旨,共7章、43条,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明确规章制定遵循原则,以坚持党的领导为统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明确立法职责和任务分工,对部门立法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主导责任、起草部门的主体责任和涉及部门的依托作用;细化立法程序和步骤,从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等立法环节,对规章制定过程进行了全流程完善;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明确了实施“项目化”管理,推行“一立法项目一工作专班”工作机制和全流程立法评估,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建立政府立法服务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内容。

《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立法流程,优化各立法环节间的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引领、促进、保障作用,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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