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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实施《泰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推进美丽泰安建设

 

本报12月28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苏婷)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泰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磊,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民,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赵卫华、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副书记韩翀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收费与补贴协同发力的财政保障机制,支持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了《泰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起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要求,先后征求了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通过,于12月25日正式印发。

《办法》共31条,主要内容包括概念表述、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等内容。概念表述部分明确了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征收管理部分明确了征收对象、计征方式、征收标准以及委托代征等内容。使用管理部分明确了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据了解,市财政局将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切实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全面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泰安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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