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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摊主获刑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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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摊主获刑并赔偿

 

本报12月7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冀超 通讯员 石兆慧)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同时,判处李某某支付消费者侵权赔偿金3312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被告人李某某长期在泰山区某市场从事猪肾销售。2021年8月2日,李某某通过微信从河南省商丘市田某某处订购了140公斤猪肾。猪肾经客运汽车送至李某某手中,随货没有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证及肉品质检合格报告等材料。李某某明知这批猪肾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仍于8月3日开始将这批猪肾对外销售,致使138公斤流入市场,销售金额3312元。经检验,这批猪肾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沙丁胺醇。沙丁胺醇是一种乙类促效剂,作为“瘦肉精”的一种被明令禁止在养殖环节使用。

法官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长期销售肉类食品的从业经营者,在未取得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证及肉品质检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涉案猪肾,致使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沙丁胺醇的猪肾流入市场,危害了食品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某的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依规经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百姓的餐桌。”泰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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