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伟东、张衍坤:
根据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我方享有对你方286744元(大写:贰拾捌万陆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利息等费用的债权,并且上述债权已经在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0911执223号。现本人已经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高庆敏(身份证号码:370902196201300011),并由其作为新的申请执行人。你方收到本通知之后应当向高庆敏偿还上述债务,无需再向本人还款。特此通知。
通知人:泰安市恒亚经贸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