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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12月起禁用“生鲜灯”

 

本报11月27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徐文莉)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自12月1日起,要求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禁用“生鲜灯”,以进一步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表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全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应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

消费者发现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灯”,可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违反市市场监管局通告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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