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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回音壁”为市民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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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1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仲裁“回音壁”为市民答疑解惑

 

近期,常有一些市民来到泰安仲裁委申请立案或电话咨询一些法律问题。为便于大家充分了解仲裁这一具有保密性、灵活性、自主性、一裁终局等诸多优势的纠纷解决机制,泰安仲裁委推出本期“回音壁”进行解答。

新泰市居民王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签订的一份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均有权仲裁合同争议的,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据此,此类仲裁条款并非无效,而是附条件生效。在发生合同争议情况下,若双方事后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则仲裁条款有效性要件齐备,自此有效。然而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往往无法对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合同约定达成一致,难以选定同一个仲裁机构,此类仲裁条款往往最终落入无效的境地。最高法院在(2008)民四他字第4号复函中指出,此种情形下,若一方当事人径直向法院起诉的,则可认定双方已无法就选定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仲裁条款当认定为无效。因此,我们建议在此类仲裁条款约定下,当事人在交易纠纷发生后,可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先行提起仲裁,以减轻争议解决成本。

泰山区某公司负责人来泰安仲裁委咨询:其公司签订的主合同与从合同约定管辖方式不同,分别为诉讼、仲裁的,该去法院起诉还是来泰安仲裁委申请仲裁?

答:仲裁协议独立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据此,即便主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的,不因主合同与担保合同间存在主从关系而使得担保合同中仲裁条款丧失独立性,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因此而无效,担保债权债务纠纷仍应依据合同约定,在仲裁程序中加以解决。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就主债权债务起诉主债务人,就担保债权债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湖南省怀化市居民赵先生来电咨询:他作为申请人在泰安仲裁委提起了一起仲裁案件,询问是否可以不到庭,书面审理?

答:根据我国《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同时《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2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必要时也可以当场或者书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此可见,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不开庭,只进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是仲裁庭书面审理案件的必要条件,若当事人并未约定书面审理,则仲裁庭必须进行开庭审理。

□通讯员 曹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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