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武岐明(身份证号370921198201103614)于2011年1月5日购得兴隆锦绣城5幢2单元701室住房一套,购房价格为378135.00元,因个人疏忽,将收据日期为2011年1月5日114135.00元(壹拾壹万肆仟壹佰叁拾伍元整)及收据日期为2011年4月5日264000.00元(贰拾陆万四千元整)共两张购房收据丢失,现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