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5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汶宁 通讯员 石兆慧)“感谢法官,帮我们拿回了拖欠13年的赔偿款。”今年7月,刘某某为泰山区人民法院赠送锦旗,对执行法官心系弱势群体、能动司法,助其拿到赔偿款及迟延履行金20万元表示感谢。
2008年11月11日下午,在泰城某小学就读的刘某某(时年6岁)课间上厕所行至教室外走廊时,被同学李某某(时年6岁)绊倒摔伤右臂,造成右肱骨髁上骨折,鉴定为七级伤残。该案成诉后,经一审二审最终判令李某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2万余元。2010年9月,刘某某向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采取查控措施,除李某某父亲名下1.4万元存款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李某某父亲称自己患病,家里老人也需要赡养,家庭困难,无法偿还赔偿款。案件执行陷入僵局,被迫中止。
后因承办法官退休或工作调动,案件几次变更承办人,但泰山区人民法院一直未放松对该案的执行工作。今年6月,案件转到青年干警刘文龙手中。刘文龙重新查阅了审判和执行卷宗,从细节着手分析研判,多次找李某某的父母做工作,寻找案件突破口。李某某父亲起初持不耐烦、不配合态度,只是反复诉说自己的困难。刘文龙在耐心听取李某某父亲的意见后,告知其虽然当年李某某不承担责任,但13年过去,李某某已经成年,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并向其说明成为被执行人可能会对将来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一听说法院要追加李某某为被执行人,李某某父亲态度大为转变。最终,李某某父亲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及迟延履行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