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01版)实现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产品创新突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示范应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条例(草案表决稿)》还明确了工业素养提升机制,保障公职人员、企业家“双赋能”。
为了确保我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达到“结构要优、效率要高、动力要强、联动顺畅”的目标,《条例(草案表决稿)》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尽可能全面拟定了保障措施,并分别对人才、土地、财政、融资、能耗、用水、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要素保障作用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单方不履行合同、不信守承诺,并规定了补偿制度,以建立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信心。
为了确保各类政策和要素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条例(草案表决稿)》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新型工业化发展中的监督作用,提出了司法行政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并规定了5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的情形,以激励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大胆探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