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曹文馨
仲裁俗称“公断”,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在国内或国际上,仲裁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成为了非诉纠纷化解的主力军,其原因在于仲裁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仲裁兼顾了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是所有矛盾解决方式的灵魂和生命,仲裁制度也概莫能外,其在程序设置上更能最大程度地体现公正。举例来说,为保证仲裁的质量,在仲裁员的选任上,仲裁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很高,即必须从事律师、仲裁工作或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是有法律、经贸专业高级职称,其中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还必须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可以获得仲裁员任职资格。在仲裁庭组成上,选择仲裁员是当事人的一项主要权利……诸如此类的规定,使得在现实生活中,仲裁结果较为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在效率方面,仲裁制度特有的灵活性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在文书送达、举证的时限等方面,仲裁制度的规定更紧凑、更经济,使当事人更方便地解决纠纷。在效率就是生产力的今天,仲裁制度的方便快捷无疑具有明显的优势。
其次,仲裁将法治与自治有机统一了起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只有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在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矛盾和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面临着资源有限、成本过高等突出问题,寻找可替代性的矛盾解决方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探讨的课题,而仲裁无疑是备选的最优方案之一。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经济纠纷甚至占到整个经济纠纷的一半以上。仲裁之所以能够有如此作为,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它很好地将法治与自治统一了起来: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定仲裁法的方式将仲裁机构的设置、提起仲裁的条件、仲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仲裁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等内容纳入国家的法制体系,使仲裁法制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仲裁法又赋予仲裁机构广泛的规则制定权,允许他们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从仲裁协议的达成到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贯穿始终,让当事人既是仲裁结果的约束对象,又是仲裁过程的积极参与者,从而使当事人最大程度地认可仲裁结果,达到化解矛盾的最佳效果。
最后,仲裁在程序公开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市场经济不但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信誉经济,良好的声誉是一个企业或个人在社会立足的最起码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与别人的矛盾和纠纷总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企业的形象。在诉讼中,如果没有法定原因,公开审理是基本原则,这样一来,媒体的介入、民众的关注都可能将矛盾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扩大化,而仲裁法在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的同时,从保护双方当事人隐私的角度出发,规定仲裁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的结果也不需要公之于众,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这在越来越强调对个人信息实施保护的今天无疑是仲裁制度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