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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写泰山碑刻牌坊求改运 故意损毁文物获刑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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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写泰山碑刻牌坊求改运 故意损毁文物获刑并赔偿
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损毁文物案
 

本报5月22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冀超 通讯员 石兆慧)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损毁文物案,2名被告人因迷信无知,进入泰山景区在碑刻、牌坊等文物上进行涂写,对35处泰山重点文物造成损坏,受到法律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系菏泽市巨野县人,分别为小学文化和文盲。因迷信在公共场合石头、石柱上涂写能改命祈福,二人专程从巨野县来到泰安并进入泰山景区写字。2021年7月18日早上4时至7时许,二人使用红色记号笔在泰山红门至中天门景区段的“天下奇观”碑刻、“孔子登临处”牌坊等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及“青未了”石刻等山东省级重点保护文物上进行涂写,被巡逻民警抓获。其中,李某某涂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1处,张某某涂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5处、山东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29处。经鉴定,二人的行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泰山古建筑群”、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泰山盘路古建筑群”的本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对上述古建筑群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经委托鉴定评估,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70588.07元。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为何会想到来泰山涂写改运,张某某、李某某称,他们在网络视频中看到把自己的名字写在石柱上让别人念可以改运,又想到泰山是道教名山,有灵气、保平安,便一致认为来泰山写字能更有效果,能带来更大的福气,保佑家人平安、孩子学业有成。

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故意涂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初犯,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文物本体,同时也损害了文物古迹的生态服务价值,破坏了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某、李某某家庭困难,无力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采用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更为适宜,即两名被告人可以采用参加清洁、绿化环境、保护环境的法律宣传等公益劳动抵顶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遂作出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单处罚金1500元。两名被告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66811.26元、3776.81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可采用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此项判决内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张某某于2年内完成公益劳动2672个小时,李某某于6个月内完成公益劳动151个小时,由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由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泰山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终结裁定书,若未通过审核,则在审核之日起10日内裁定对生态环境修复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两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公益诉讼起诉人泰山区人民检察院生态修复评估费1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并表示将真心悔过,认真参与公益劳动,代偿所造成的损失。5月19日,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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