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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灭火“十个严禁”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近日,山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关于防火期内严禁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通告》,明确了森林防灭火“十个严禁”。在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省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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