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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行政案件
 

本报4月3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冀超 通讯员 崔静星 刘华卿)黄河宁,天下平。近日,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行政案件,用实际行动保护黄河行洪安全,为黄河持续发展注入法治力量。

2021年,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收到相关线索称某公司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建厂房,河务局立案后经过调查核实和现场勘验,发现该公司未经黄河主管部门批准,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厂房、堆放物料,妨碍河道行洪属实,于同年11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自行清除河道障碍物、恢复原貌,并处罚款5万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山东黄河河务局东平湖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东平湖管理局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该案立案之后,东平县人民法院环资法庭的法官秉持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与当事人多次沟通交流,并历经3次开庭,最终认定,该公司所建厂房等建筑设施位于黄河河道范围之内,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建设涉案厂房等建设设施已取得经河务局批准的合法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后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成功审结对增强社会公众保护黄河意识、引导民事主体依法开发利用黄河沿岸土地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东平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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