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有何规定?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医院外住宿费,限支付2天。
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的,其待遇如何?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10级的,工伤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0级分别是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及护理费: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基金按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完全护理依赖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40%或者50%。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八、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九、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应该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十、如何确定工伤保险的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0.4%、0.7%、0.9%、1.1%、1.3%、1.6%、1.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